“原價”“成交價”電商不能再講

2015-11-09 08:41:33 來源:廣州日報作者:佚名 人氣: 次閱讀 142 條評論

原標題:“原價”“成交價”電商不能再講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這些誘使“剁手族”網購的字眼都喊停。隨著“雙11”臨近,電商...

原標題:“原價”“成交價”電商不能再講

  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這些誘使“剁手族”網購的字眼都喊停。隨著“雙11”臨近,電商價格促銷和消費者集中購物旺季到來,廣東省發改委發布“雙11”期間商品交易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提醒消費者在網上或線下購物時,應警惕各種形式的“消費陷阱”。如發生價格糾紛或發現相關價格違法問題,可撥打12358價格投訴舉報熱線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發改委強調,為規范行業價格促銷行為,強化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事先監管,增強消費者消費常識,推動行業自律,廣州市發改委以公告書的方式面向省內電商和實體零售行業發出價格提醒告誡,面向廣大消費者發出消費提示,向公眾公布價格投訴舉報電話,并將公告書重點抄送省內50余家知名電商零售企業、實體零售企業、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省電商協會和連鎖經營協會。

  銷售中十類情形被叫停

  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應重點注意和避免出現下列情形:

  1.標示的原價不符合法定原價的定義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宣稱的優惠折價活動并非真實的優惠讓利;

  2.標示商品的相關價格信息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

  3.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4.使用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

  5.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6.標示商品或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7.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8.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9.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

    無相關信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