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說 朋友圈廣告也不是你想發就能發了

2016-09-02 13:02:16 來源:Pingwest  作者:佚名 人氣: 次閱讀 147 條評論

9月1日起,網紅、“大V”們可能沒法開心隨意地在微博、微信上打廣告了。2016年9月1...

  9 月 1 日起,網紅、“大 V” 們可能沒法開心隨意地在微博、微信上打廣告了。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這之后除了像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的付費搜索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之外,明確規定了“大 V” 應該對自己發布的廣告盡到廣告發布者義務。

  

▲百度推廣的標識變成了廣告

  ▲百度推廣的標識變成了廣告

  以下為幾個需要注意到的點和相應的解釋,具體可參見《暫行辦法》全文:

  1.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服務都屬于互聯網廣告的范疇。比如未經允許在郵件里加廣告加鏈接的都是違反規定的,付費搜索廣告需要明顯區分開。對于百度、淘寶這樣的平臺影響比較大。

  2. 辦法中還規定了凡是互聯網上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兩字。否則將違反廣告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互聯網廣告辦法中劃分了五大類,可在文末的附文中查看。

  

  3.《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所以即使一個“大 V”在社交網絡上轉發了一個廣告貼,也屬于發布,也需要為這個廣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普通人在朋友圈轉發了一個廣告,或者推薦一家店,則不算廣告的發布者,因為沒有參與到經營活動中,只是提供了信息。

  根據《廣告法》規定,違反的話,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有違法,一般將由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及代理商所在地也有權管轄。配合查處違法廣告時可能涉及的情況包括:接收詢問,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提供查閱復制等。

  4. 像彈窗廣告無法關閉和誘導點擊也會違反相關規定,并且這些廣告不能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如有違反,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這個是微信很多養生號需要注意的,即使包裝變相發布也是會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將被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廣告主、代理商、廣告媒體將被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

  因為最早的廣告法是 1995 年開始實施的,那個時候還沒有互聯網廣告這種形式的廣告,這次的管理辦法算是一種暫行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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