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即將上會初審:我們對它有啥期待

2016-12-21 08:53:02 來源:澎湃新聞網  作者:佚名 人氣: 次閱讀 301 條評論

  不戒/澎湃新聞特約撰稿人  近期,電商行業有一件大事將要發生。據媒體報道,12月1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不戒/澎湃新聞特約撰稿人

  近期,電商行業有一件大事將要發生。據媒體報道,12月1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議案。電商行業期盼多年的《電子商務法》終于要揭開草案的神秘面紗了。

  《電子商務法》是個什么東東

  想必小伙伴們對電子商務都不陌生,剛剛過去的“雙11”和“雙12”讓小伙伴們在“買買買”的狂歡中過了一把癮。我們國家的電子商務盡管誕生和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現如今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全球經濟復蘇乏力的慘淡形勢之下,唯有中華大地的電子商務撐起了一片美麗的天空,可謂風景這邊獨好!

  其實,小伙伴們對電子商務的情感比較復雜,用“愛恨交加”來形容最合適不過。“愛”的是電商平臺上海量、低價、美麗的商品總能戳中自己潛意識里的那份購買欲望,讓自己一次次欲罷不能,“恨”的是“剁手”之后的“囊中羞澀”,以及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的那種出離憤怒。

  小伙伴們或許早就感受到了,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同時,假貨問題、炒信問題、公平問題等也在不同程度侵蝕著電子商務的健康肌體,需要通過立法為電子商務去病強體。《電子商務法》就是這樣一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方式為電子商務去除“疾病”,保護電子商務在更加規范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針對電子商務目前存在的問題,不戒有一個夢想,那就是希望《電子商務法》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我們帶來期待!

  起點公平:自然人網店的工商登記

  自然人網店是否應當進行工商登記,本來是一個并不復雜的問題,但是這些年來經過一輪又一輪的激烈爭論之后,倒是變得似乎越來越復雜了。

  現在討論這個問題,很有必要去繁就簡,把本來簡單卻被搞復雜了的問題恢復到最初的簡單狀態。

  其實,要求所有自然人網店都必須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規定所有自然人網店都無需進行工商登記,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要求所有自然人網店都必須進行工商登記,既不符合工商登記制度的初衷,也跟線下自然人從事商事活動的工商登記要求不一致,還會抑制自然人通過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創業創新的積極性。

  但是,如果規定所有自然人網店都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又會嚴重損害線下進行了工商登記的自然人的守法積極性,讓這些守法的自然人感受到起點上的不公平,從而形成守法無用、違法光榮的惡性氛圍,更會破壞稅收公平的基本原則,導致在制度上鼓勵小伙伴們偷稅漏稅。

  這里說到稅收,實際上觸及了自然人網店工商登記的深層次問題。可以說,往根上挖,自然人網店工商登記涉及的是稅收公平問題。我們國家對經營行為的征稅是跟工商登記掛鉤的,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只有進行工商登記后才會進行稅務登記,才需要納稅,也就是說,不進行工商登記,自然人不管做什么生意,不管在線上做生意還是在線下做生意,不管賺多少錢,都不用納稅。這顯然與每個公民肩負的納稅基本義務是相抵觸的。

  因此,為了讓每個公民能夠更好的履行納稅義務,也為了保障納稅公平,需要從稅收的視角研究提出自然人網店的工商登記規則,即:月銷售額在增值稅免征額(3萬元)以下的自然人網店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同時,月銷售額在3萬元以上的自然人網店應當進行工商登記。小伙伴們或許已經發現了,這樣的登記規則還給自然人創新創業留下了充足的空間,不失為一種能夠取得最大公約數的規則。

  當然,在設計自然人網店的工商登記規則時,需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有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規則作出適當調整。

  在一定程度上講,現有的自然人網店之所以不辦理工商登記,不是小伙伴們不愿意去登記,而是按照現有的工商登記規則,必須要有“經營場所”才能登記,而實踐中很多自然人網店是在家中開店,不符合通常意義上的“經營場所”標準,小伙伴們即使去申請登記,也會被拒絕。這時候,恐怕就需要對“經營場所”作出更為務實和合理的解釋,即:在網上開店,網上的虛擬店鋪空間就是自然人網店的“經營場所”。或許這樣就能給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鋪平道路了。

  “小政府、大平臺”模式:電商平臺的“主體責任”

  “主體責任”是近些年比較熱門的一個詞匯,意思是指作為一個主體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例如,作為一個公民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作為一個企業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作為一個公務員又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主體責任”雖然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但是卻深刻反映了法律上的責任思維,即每一個法律主體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今年4月,習總書記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指出,“網上信息管理,網站應負主體責任”。近些年的互聯網立法,實際上也在不斷強化“網站”等網絡運營者的主體責任。

  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上述立法規定的網絡運營者對違法信息的發現義務、處置義務和報告義務就是網絡運營者作為互聯網主體承擔的“主體責任”。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是網絡運營者的典型代表,也很可能是未來網絡運營者中的主導力量,即平臺經濟將成為未來經濟的主流形態。隨著平臺經濟的走紅,互聯網平臺在整個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將變得越來越重要,互聯網平臺將承擔越來越多的平臺治理任務,“主體責任”將成為互聯網平臺的最大亮點。

  梳理和觀察近些年立法對互聯網平臺“主體責任”的規定,不難發現,立法的小伙伴雖然心里很想很想讓互聯網平臺承擔更多的“主體責任”,但是實際在做的時候又顯得扭扭捏捏的,十多年來主要就是在圍繞互聯網平臺對違法行為的“發現義務、處置義務和報告義務”做文章,幾乎是原地踏步,沒有多大的新意。

  以電商平臺為例,平臺內部的治理關系已經大大超出了傳統的“我提供平臺、你來入駐“”的民事契約關系,越來越具有監管與被監管的行政關系的特質。也就是說,事實上平臺具有了監管者的身份,而入駐的商家具有了被監管者的身份。

  這種監管關系主要體現在平臺規則上。所有平臺都會制定平臺規則,入駐的商家必須遵守平臺規則,若有違反,輕則以警告提醒之,重則永久從平臺除名。熟悉行業協會的小伙伴可能會發現,平臺規則跟行業協會的章程和規則很像。行業協會已經被很多小伙伴視為傳統行政主體之外的一種新型主體。

  事實上,電商平臺所管理的商家數量比行業協會所管理的會員數量要多得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管理的律師數量大概30萬左右,而淘寶上入駐商家的數量據說有一千萬。隨著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管理規則的日趨成熟和平臺經濟在整個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大,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監管特質會越來越明顯,監管權限會越來越大,“主體責任”會越來越清晰。

  可以預計,未來的國家治理將會變成“小政府、大平臺”模式。政府的很多管理職能會交給平臺,例如,稅收完全可以由平臺代扣代繳,統計可以由平臺依托大數據完成,政府留在手上的職能主要是公共安全方面的職能,政府將再次回到“守夜人”角色。而且,在大數據的支撐下,政府做守夜人將會比以前更加輕松。

  正是因為電商平臺實際上扮演著監管者的角色,《電子商務法》很有必要順應電商平臺的特質,在立法上對電商平臺的“主體責任”作出新的探索,一方面,對電商平臺基于平臺規則對入駐商家實施的管理予以確認,另外一方面,嘗試將政府的部分職能授權給電商平臺承擔。

  這樣一來,電商平臺將會成為政府領導下的未來國家治理的關鍵力量。

  當然,“小政府、大平臺”模式勢必給傳統行政法理論和國家治理理論帶來挑戰,在電子商務和互聯網蓬勃發展并深刻改造著經濟社會關系的今天,傳統行政法理論和國家治理理論恐怕是應該反思和重構了。

  能者多勞:讓電商平臺的“打假”來得更猛烈一些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假冒偽劣商品一直是困擾中國市場經濟的一大頑疾。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商平臺的聚集和規模效應,客觀上給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提供了有史以來最為廣闊的渠道。于是,電商平臺又成為了假冒偽劣商品的重災區,尤其是用戶越多的平臺,如果平臺不擔負起主體責任,假冒偽劣商品越是泛濫。

  近些年的立法對電商平臺“打假”責任的規定顯得過于溫柔了,要么是被動的“通知—刪除”規則,要么是發現后的處置和報告義務,完全沒有充分調動電商平臺在打假方面的積極性,或者說給電商平臺在打假方面施加的壓力太小了。

  在電商平臺看來,平臺不參與交易,也不接觸實物,所以平臺不是“打假”的第一責任人。權利人是假冒偽劣商品的直接受害人,因此,權利人是當然的“打假”第一責任人。

  不可否認,權利人作為受害者,理應沖在“打假”的第一線,自己的權利受損了,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懶得去捍衛,也就別指望誰會充當“活雷鋒”幫忙了。

  同時,有關部門的小伙伴基于法定職責,擔負著“打假”的重任。這么多年以來,“打假”的成效不盡如人意,讓小伙伴們也感覺“壓力山大”。

  那么,電商平臺在“打假”這件事上是不是就應當躲在后面,被動的應付了事呢?

  “打假”大致可以分為生產源頭“打假”和銷售渠道“打假”。電商平臺屬于典型的銷售渠道,自然可以歸入銷售渠道“打假”這一類。

  在電商平臺的銷售模式中,平臺確實既不參與交易,也不接觸實物,交易過程由入駐平臺的商家和消費者協商完成,表面看來,似乎商品的買賣真跟平臺沒多大關系。

  但是,如果用力深挖一下,就會發現,電商平臺跟平臺上的商品買賣有著密切的關聯。

  其一,所有商品的買賣都是在平臺上完成的,平臺掌握著所有商品的交易數據。通過這些數據完全能發現,甚至也能認定,誰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假如某個商家長期在平臺上以超低的價格賣奢侈品包包,平臺靠自己強大的大數據能力是不是一定能發現?倘若平臺說不能發現,那么以后平臺最好就別再吹噓自己的大數據有多么多么的厲害了,還是回家洗洗睡更好。

  其二,廣告收入是平臺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越是免費為入駐商家提供服務的平臺,對廣告收入的依賴性就越強。平臺上的廣告有著很強的封閉性,雖然俗話說“兔子不吃窩邊草”,但是平臺偏偏就是專吃窩邊草,平臺專門為入駐商家打廣告,而且商家越是在平臺上打廣告,就越能獲得平臺在資源上的支持。

  實際上,商家如果不在平臺上打廣告,要想讓自己在數十萬、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個商家形成的茫茫大海中被“伯樂”相中,那是相當相當困難的。這就形成了商家不得不在平臺上打廣告,而平臺天天躺著也能收廣告費的局面。對于那些在平臺上打廣告的商家,誰在賣假貨,誰在賣水貨,恐怕平臺心里門清吧。手里拿著賣假貨的商家交來的廣告費,為商家賣假貨打廣告,不知道這樣的平臺是否應當勇敢的承擔起“打假”的責任來。

  其三,除了收廣告費之外,平臺還會從入駐商家的交易金額中“扣點”。“扣點”的比例從幾個點到十幾個點,不同的平臺有所不同。如果商家賣一件商品收了一百元款項,那么“扣點”之后實際拿到手的也就八、九十塊錢。看到這里,細心的小伙伴或許會發現,平臺總說自己不參與交易,既然從交易金額中提成(“扣點”)了,那怎么還說自己沒參與交易呢?看來,平臺說的話不一定靠得住啊。

  其四,再大再牛的平臺都應當飲水思源。如果沒有海量的消費者認可和支撐平臺,平臺將立馬跌下神壇。消費者是平臺的衣食父母,正是千萬級、億級的消費者在平臺上花錢買東西,才把平臺養起來了。而平臺如果對假貨視而不見,甚至有意包庇,那得傷害多少消費者火熱而柔軟的心。“打假”不單是法律責任,更是平臺對消費者應當承擔的一種“信任”責任。

  可見,平臺有能力、有收入、有責任挑起“打假”的重擔,以更加積極的作為,更加主動的姿態與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

  因此,《電子商務法》有必要為電商平臺設定更多的“打假”義務,讓有能力“打假”,也有責任“打假”的平臺真正把“打假”的大旗扛起來。倘若平臺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打假”義務,那么平臺就應當被追究不作為責任。不作為責任可以表現為罰款,也可以表現為平臺與入駐商家一同向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電商平臺的發展歷程看,平臺或許曾經是,將來一段時間還會繼續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最大樂園,但是平臺也最有可能成為假冒偽劣商品的終結者,這取決于《電子商務法》能否對平臺的“打假”責任規定得“狠一些”。

  《電子商務法》是我們國家以統一立法方式規范電子商務的第一部法律,但愿本文提出的幾個期待能夠最終轉化為《電子商務法》的若干法條,讓電子商務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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